【2025赛季第十三期裁判评议认定2例裁判错漏判】
6月3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三期(20250603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4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甲联赛和全运会足球项目比赛中相关俱乐部或参赛队的申诉。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10轮,石家庄功夫VS南京城市。比赛第53分钟,南京城市队踢角球,南京城市17号队员争抢位置时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并倒地,随后南京城市39号队员得球后,石家庄功夫33号队员上前防守,南京城市39号倒地。南京城市队员两次倒地均在石家庄功夫罚球区内,裁判员对于两次倒地均未判罚犯规。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双方第一次接触,应判石家庄功夫队犯规并判罚球点球,并向犯规队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双方第二次接触,也应判石家庄功夫队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的第一次接触中,南京城市17号队员主动做出后仰试图争抢球的动作,其倒地并非对方队员拉扯造成,仅从现有视频来看,未呈现出守方有犯规动作的清晰证据。双方队员的第二次接触中,视频中未清晰展现双方队员接触的情况,石家庄功夫33号队员上前防守时腿部先到达位置,无附加犯规动作,南京城市39号队员试图带球突破时造成双方接触。在该判例的两次接触中,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1轮,南京城市VS广东广州豹,比赛第7分钟,南京城市10号队员进球,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裁判员判南京城市10号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队10号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时不处在越位位置,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角度来看,在南京城市队员传球的瞬间,守方广东广州豹倒数第二名队员较之攻方队员更接近本方球门线,南京城市10号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以及裁判员判罚越位犯规的决定均为错误。(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11轮,南通支云VS定南赣联,比赛第45+2分钟,定南赣联11号队员与南通支云5号队员在南通支云罚球区内争抢球后,定南赣联11号倒地,裁判员判守方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防守队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罚,评议组一致认为:守方南通支云5号队员先占据争抢球的有利位置,攻方定南赣联11号试图继续争抢球,手部对对方有接触,在定南赣联11号腾空和落地过程中双方可能有接触,南通支云5号无明显的可视为犯规的动作。双方的争抢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双方均不犯规。裁判员判守方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决定均为错误。(视频:判例3)
判例四:第十五届运动会,女子足球U16组决赛阶段第一轮,四川VS湖北,比赛第56分钟,四川队3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被湖北队8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判湖北队犯规并因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而判直接任意球。
四川队申诉意见认为:该犯规地点在湖北队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湖北队8号队员对对方队员实施草率的绊摔,应判罚犯规。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腿部的接触是主要的犯规接触点,现有视频的角度无法绝对证明接触点是否处于罚球区内或罚球区线上(线上也视为罚球区内),裁判员认为犯规地点处于罚球区外,并判罚直接任意球的决定,应予支持。(视频:判例4)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中国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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